法媒:中国航空市场令人震撼,将成为世界第一空中客运市场
这样的司法实践要求法官与本地的社区具有紧密的联系,于是法官的本地化便成了基层法院的必然选择。
如果这些案件都流向审判业务庭进行审判,必然给审判法官造成巨大的审判压力。其实,将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移植于行政诉讼也未尝不可。
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经验,有些法院还试行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既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寻新办法新举措,又要积极总结推广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既有经验,做到新老办法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司法实践中有的还将诉非分流运用于上级法院,而将立案前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和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经立案由二审法院审查合法后出具法院调解书。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6396211件)增长27.8%,环比(789168件)增长3.5%。
[作者简介]余文唐,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989-2008年全国法院学术研讨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提要:在破解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人案失衡难题上,应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这两个法系都是西方世界成长起来法系,而不是中国自身形成的法系。
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民法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制,商法是关于商事主体资格及商事行为约束的法制。这十个法律部门,前七个都属于中国式行政法的范畴,至少其内容是以行政法为主的。在所有每个人中同样地、生气勃勃地活动着的民族精神,是产生实定法的土壤。
上海书店2002年影印再版。近代史以来,我们民族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实际上主要还是按照我们民族习惯的方式和规则——即潜规则在进行,只不过其运行过程受到了显性法制的干扰或影响而已。
这就是法制中国化或法治中国化工程。这样的行政法,主要是国家政令推行法或国家意志贯彻法,是国家一切权力高度合一或一元化体制下的行政法,这更具有中国传统的风格。从清末修律(1907年起)至1949年南京政府垮台,是为第二阶段。德国学者魏格礼(Dr.weggle)说:中国现代的法律制度,多是继受欧洲法律。
今日中国的外交法制、国防法制、军事法制,应该本着中国历代注重亲情伦理及文化升华的传统智慧加以反省和完善。一、师法泰西与近现代中国法制的非中国化 自1842年《南京条约》起,中国的法制,开始了她的近代转型历程。3、当代中国实际法制(隐性法制)与中国传统价值(法制)、西方普世价值(法制)、苏式革命价值(法制)之间内在关系的进一步反省。在法制移植过程中,我们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社会大众的道德心理和行为习惯如果与移植过来的法制有冲突,那么不是法律制度设计错了,而是全民族的道德心理和行为习惯错了。
中国法学界应该以历史法学的眼光反省160年中国法制近现代化即法制移植或法制西化的历史,应该借鉴历史法学的态度和标准探寻未来中国法制合乎民族精神的完善之方。文本法制(显性法制)与现实法制(隐性法制)之间存在着显著抵牾。
这一反省和建设,我们大致可以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第三,以上述研究成果为镜鉴,反省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在每一部门法领域的利弊得失,亦即反省中国现行具体部门法制度(包括非常具体的制度)的利弊得失,总结其明显失误,进而说清其失误之根本缘由。
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我坚信,西方民主自由法治追求和普世价值,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精神及人本主义价值之间,并没有水火不容的冲突(终极目标都是民族的安全、福利和自由)。刑罚或治安处分执行缺乏亲伦考量。这大概就是法律史学人最应该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事业作出的贡献。中国深欲整顿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4],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悉采用普遍之制[5]实际上不仅仅是清末修律的追求,也是后来民国制定民刑法典的追求。[8]泰西主义,即崇尚西方文明的思潮。
在这样一种数千年历史传统的影响下,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实际上仍是一个以(中国式)行政法为主体的体系。只要不是茫然无措,或义和团式盲目排外,那么在学习西方、改造中国的问题上,就不免全盘西化、全盘苏化地一边倒,或不免不切实际地追求后来居上、多快好省、取法乎上、彻底革命,总期待变革一蹴而就,期待一场天崩地裂、凤凰涅槃的突变使民族和文化获得活力四射、威力无比的新生。
包括公务员法、人力征用法、兵役法、劳动就业法等等。人们一般不认为它们是长道,不认为是根本价值的先进。
近代中国移植西方苏俄的法制,大多没有经过民族性思考和本土化改造,结果就常常违背民族传统,悖逆民族伦理,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跟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心理习惯背道而驰。不过注意,苏联建国后很快建成了大陆法系式的六法体系,而新中国直到与苏联关系破裂,仅仅颁布了宪法典,其它五法法典均迟迟没有颁布。
第一,注重整理阐述中华民族历史上共同的法或同一的法。三、法制(治)中国化任务与历史法学的进路 160多年来,我们努力学习西方先进文化,努力改造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学习西方、苏俄先进法律制度及观念以改造中国传统法制及观念,以推动中国快速达到与国际主流社会基本接轨的近现代法制模式及法治观念水准,不遗余力。也就是反省:当代中国社会是否需要和能否消受这样一种法制体系和法律体系?这一体系所依据或赖以奠基的宪法与部门法、公法与私法、国家法与社会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等划分理念,是否真的与中国社会条件一致?是否为中国社会实际条件所需? 5、当代中国的宪法和宪政设计与中国现实社会条件之间的关系的反省。于是,清末民国才会以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的心态来为一个五千年文明古国设计国人陌生的新法制,新中国才会片面凭借精英构思以一张白纸上可以画最新最美的图画的心态来为一个有五千年文化传统的古国构建崭新的制度。
致与习俗不合,有悖我国伦理及家族观念。过去一百六十多年时间,通过大规模仿行西方或苏联法制,我们的文本法制(法律文本体系、国家机构设置)先后很快欧化或苏化了。
因此,对各个人的意识而言,实定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种同一的法。中国的法律史学者的历史使命,应该是主导这样的工程
国家公诉人向刑事法庭或宪法法庭提起公诉,实际上是代表全社会利益。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
我们今天无法理解,为什么古人一定要把男女之间的婚姻之事搞得那么隆重,为什么一定要三父八母、七姑八姨都参加到里面来,其实用契约法的眼光来看很好理解:两个家族的要人都出来做这件婚姻契约的见证人和保证人,那么如果有一方要毁约、要翻脸不认账,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对于长久习惯于在自己的亲和圈即社会中生活的人们来说,后产生的拥有军队、警察、法庭的国家的确是一种异己之物,是一种外在之物,让它来耀武扬威地解决纠纷,是很让纠纷双方都没有面子的,因此必然产生隔膜感。一方面,人们对国家寄予的期望越多,呈交国家解决的纠纷越多,国家越是力不从心,不能解决时纠纷也就越多,国家越发显示出无能的形象,国家的威信越是贬低。纠纷的国家解决机制,其要义或本质是:它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选择,是无可奈何的选择,是伤感情的选择,是会造成不可改变的结局的选择,因而有着对社会和谐之篱笆进行最后修补的属性。
所以,用那种虽然不太完善、达成的结果不太令人满意的,且从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来讲好像有缺陷的方式了结纠纷,总比让纠纷恶化或扩大化要好。还有的行会的制裁方式是给行业祖师出香火钱、罚请吃一次盛宴、出钱请戏班给行会同人唱大戏、开除出会馆、大家联合抵制他等等[10]116. 此外,为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社会自治组织通常还设计有与国家联接的机制。
实际上,能够参与纠纷解决的社会组织,可能包括多种形态:(1)血缘社会,指宗族、宗亲会等等。古人云一年官司十年仇,《重订增广贤文》说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两人相非,不破家亡身不止,大概都是讲诉讼或曰国家纠纷解决模式的这种属性。
比如,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的戈尔诉布什案,最后是以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投票表决解决的。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利益有不同程度冲突的各色人或各类群体和平共处、相得益彰的社会,是纠纷得到及时的、制度化的解决的社会,是纠纷解决机制健全有效的社会。